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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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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546号
  • 案件名称

    刘萍、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萍;胡海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546号原告:刘萍,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胡海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刘萍诉被告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萍起诉被告胡海红,但其所提供的被告胡海红的住所并不明确,也没有被告胡海红的确认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原告刘萍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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