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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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639号案件名称
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639号原告: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3Q4Y3X,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室。法定代表人:危志芳,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R99XU2Y,住所地盱眙县宁淮新兴产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杨金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联龙信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弘鑫钢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国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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