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35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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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35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569号之一原告: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Q1J6E2Q(1/1)。法定代表人:孙东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UUML46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前路65号。负责人:李裕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所事务所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娜,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1LC0Q6Q,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U区346室。法定代表人:贾世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所事务所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嫣馨,上海市君悦律所事务所律所。原告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毅匹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琴天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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