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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修庚、张美英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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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30号
  • 案件名称

    田修庚、张美英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田修庚;张美英;田中宝;田某1;田某2;肖坤斌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田修庚,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害人田开封之父。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害人田开封之母。申请执行人:田中宝,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害人田开封之子。申请执行人:田某1,女,200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害人田开封之女。法定代理人:舒某,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田中宝、田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田某2,女,201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害人田开封之女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田某2之母。被执行人:肖坤斌(绰号麻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田修庚、张美英、田中宝、田某1、田某2与被执行人肖坤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坤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修庚、张美英、田中宝、田某1、田某2于2021年7月22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裁定由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田修庚、张美英、田中宝、田某1、田某2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肖坤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16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坤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肖坤斌应向申请执行人田修庚、张美英、田中宝、田某1、田某2赔偿经济损失549464.6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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