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晓美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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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327号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晓美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晓美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327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经理。被执行人:吴晓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晓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存款2151.14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901.53元,上述款项优先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3002.6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沁审判员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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