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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3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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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3991号
  • 案件名称

    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钱理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3991号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丽湖家园16栋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94468297N。法定代表人:葛青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青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钱理民,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钱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钱理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钱理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爱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丽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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