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内0627执恢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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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内0627执恢1320号案件名称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郭庆;郭亚莲;张永峰;乔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627执恢1320号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NTWN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D座。负责人:张宪胜。委托代理人:陈洁,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4912-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1号街坊6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郭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庆,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亚莲,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永峰,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乔芳,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鄂尔多斯市博创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郭庆、郭亚莲、张永峰、乔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18年5月21日以(2018)内0627执89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庆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D-××3)、杭锦南路1号街坊6号楼1层11号(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D-××2)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3、2021年1月7日委托第三方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郭庆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申请撤回执行。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7808991.34元,从2016年5月1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的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本金和利息逾期罚息的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逾期罚息以利息1973622.18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59574元,公告费6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27执恢13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令志审判员 王世雄审判员 宋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刘益荣书记员 郝敬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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