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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义、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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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33号
  • 案件名称

    于义、辩护人意见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民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义;辩护人意见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21)辽018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于义,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新民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4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新民市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新民市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辩护人值班律师:鄢恒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侦监刑诉[2021]Z274号指控事实2021年1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于义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四法线(X140)行驶至新民市金五台子乡鄢家窝堡村附近,与行人王某刮撞,又与左侧两轮电动车相刮,后与前方依次等候同行的吴某某驾驶的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于义血液酒精含量为182.4mg/100ml。经新民市交警大队认定,于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吴某某无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于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义有前科,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情节,同时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于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计兴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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