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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凡品、赵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申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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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申26号
  • 案件名称

    金凡品、赵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金凡品;赵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再审申请人金凡品与被申请人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060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凡品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赵华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案涉借款1440万元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我与赵华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下:赵华为筹集过桥资金给我汇款600万元,另向我借款550万元,合计1150万元。赵华曾于2013年8月26日向我汇款30万元,尚欠520万元。2013年11月9日,赵华用案外人彭广亮之子彭利、彭军房地产抵押从银行贷款170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9日支付我500万元,同年11月13日是支付252万余元,用于偿还借款520万元的本息。至此,双方基于过桥资金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赵华为达到讹诈财产目的,于2015年5月3日至6月底之前,勾结黑恶势力非法跟踪、拘禁申请人达50余天,赵华在原审时提供的借据系我在赵华的胁迫下出具,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2.原审在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原审诉讼中,我方已提出赵华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证据和事实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纷。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17)皖060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早于2018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金凡品现在才提出再审申请,早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凡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鸿审 判 员  郑玉爱审 判 员  王曼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婉璐书 记 员  刘国庆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再审申请人金凡品与被申请人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060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凡品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赵华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案涉借款1440万元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我与赵华之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下:赵华为筹集过桥资金给我汇款600万元,另向我借款550万元,合计1150万元。赵华曾于2013年8月26日向我汇款30万元,尚欠520万元。2013年11月9日,赵华用案外人彭广亮之子彭利、彭军房地产抵押从银行贷款170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9日支付我500万元,同年11月13日是支付252万余元,用于偿还借款520万元的本息。至此,双方基于过桥资金发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赵华为达到讹诈财产目的,于2015年5月3日至6月底之前,勾结黑恶势力非法跟踪、拘禁申请人达50余天,赵华在原审时提供的借据系我在赵华的胁迫下出具,并非我真实意思表示。2.原审在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原审诉讼中,我方已提出赵华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证据和事实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纷。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对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撤销原判,驳回赵华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2017)皖060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早于2018年5月发生法律效力,金凡品现在才提出再审申请,早已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凡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鸿审 判 员  郑玉爱审 判 员  王曼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婉璐书 记 员  刘国庆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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