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东、彭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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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向东、彭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向东;彭占龙;陈颖娟;张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原告:李向东,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占龙,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陈颖娟,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张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李向东与被告彭占龙、陈颖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向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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