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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东、彭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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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向东、彭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向东;彭占龙;陈颖娟;张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318号之一原告:李向东,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占龙,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陈颖娟,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张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李向东与被告彭占龙、陈颖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向东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李向东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会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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