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三喜美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7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791号案件名称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三喜美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三喜美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马,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职工。被执行人:成都三喜美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成都三喜美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被执行人注册地未找到实际经营场所,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斌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川0184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20,500元,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208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听证申请,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海栖书 记 员 曾 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茂和、谢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432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成都林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