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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茂和、谢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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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432号
  • 案件名称

    谢茂和、谢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谢茂和;谢振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谢茂和,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肖建国,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振华,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谢茂和与被执行人谢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做出(2020)湘138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振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茂和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振华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6日、23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振华的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9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振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谢茂和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告知其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谢茂和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对此表示同意。2021年9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谢振华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0167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德洪审判员  黄平良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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