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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巧生、徐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4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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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147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巧生、徐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巧生;徐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14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巧生,男,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君,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荣,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巧生与被执行人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巧生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11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荣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45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9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称审理阶段已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21年3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徐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邮件退回后,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送达。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3.2021年3月11日、4月25日、6月8日、7月23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荣名下苏F×××c8汽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已于2020年8月4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园××室的房地产(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查封期限三年。4.202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荣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5.2021年6月8日,本院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商请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位泰兴市××××室的房地产的处置价款。6.2021年9月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徐荣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徐荣下落和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门上张贴了宜兴法院公告和物业费催款函,无居住迹象。物业也反映该房屋已有几年未有人居住。7.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因本院并非首封法院,故无权直接处置,本院已向在先查封的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昀书 记 员 杨 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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