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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修建、仲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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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945号
  • 案件名称

    梁修建、仲华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梁修建;仲华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945号原告:梁修建,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仲华军,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梁修建诉被告仲华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梁修建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修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梁修建负担。审 判 员  吴 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云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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