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文德、李铠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6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606号
  • 案件名称

    王文德、李铠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文德;李铠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德,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李铠江,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德与被执行人李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900元、并缴纳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2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财产线索。二、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履行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为实际履行。三、2021年9月3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7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线索。五、2021年7月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财产线索。六、2021年9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约谈,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志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