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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传山、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2民初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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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民初1463号
  • 案件名称

    宫传山、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宫传山;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2民初1463号原告:宫传山,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骑山(市福利院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88559575。法定代表人:李佩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军,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传山诉被告淮南钱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宫传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传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传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关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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