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开阳龙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3民初6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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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3民初6569号案件名称
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开阳龙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开阳龙祥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3民初6569号原告: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海路科学城智谷1号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385981。法定代表人:严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伦慧,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到庭。被告:开阳龙祥医院,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生态移民安置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322705679X。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英。联系电话:152××××7766。原告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开阳龙祥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阳龙祥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雪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郦琬书 记 员 张禄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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