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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和庆、赵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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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491号
  • 案件名称

    张和庆、赵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原告:张和庆,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赵丽娟,女,1964年1月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崔金刚,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张和庆诉被告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丽娟、崔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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