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庆、赵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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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491号案件名称
张和庆、赵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原告:张和庆,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赵丽娟,女,1964年1月2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崔金刚,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元宝区。原告张和庆诉被告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丽娟、崔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和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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