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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莲花、朱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55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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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55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莲花、朱向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蔡莲花;朱向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5596号之一原告:蔡莲花,女,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向辉,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莲花诉被告朱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蔡莲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莲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莲花撤回对被告朱向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4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79元,由原告蔡莲花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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