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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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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09号
  • 案件名称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09号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杨柳路东侧学府雅苑******。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珊珊书 记 员 赵 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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