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张洪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925民初4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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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5民初481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张洪祥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张洪祥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25民初481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洪祥,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洪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洪祥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保全限额合计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洪祥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如是工资账户每月预留生活费1200元),保全限额合计为22000元。(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邵锦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石霞慧书 记 员 朱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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