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任光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850号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任光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任光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850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与红星路交口万科城市花园物业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该公司职员。被告:任光跃,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任光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市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路子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艳楠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临武迎宾馆、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578号之一 下一篇 蒋丁永、潘久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