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丁永、潘久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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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116号案件名称
蒋丁永、潘久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蒋丁永;潘久狮;谢小兵;谢果红;徐云锡;陈长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蒋丁永,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潘久狮,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谢小兵,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谢果红,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徐云锡,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陈长明,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蒋丁永、潘久狮、谢小兵、谢果红与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丁永、潘久狮、谢小兵、谢果红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7月14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在湖南金品电器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本院依法予以提取52.5556万元。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蒋丁永、潘久狮、谢小兵、谢果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蒋丁永、潘久狮、谢小兵、谢果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66.458万元,已执行52.5556万元,余款213.9024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云锡、陈长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湘军书 记 员 吴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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