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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迎宾馆、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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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执5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临武迎宾馆、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临武迎宾馆;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武迎宾馆,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韩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邝献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贵,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系公司总经理助理。被执行人: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舜峰镇韩山路68号临武迎宾馆,现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环城北路西街路口。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临武迎宾馆与被执行人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迎宾馆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查明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1599.79元,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其他部分零星存款,因无执行价值而未冻结。查明其名下有湘L×××××长安牌汽车一辆,于2021年9月6日进行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临武县城交汇处东北面有土地一宗,但有在先查封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临武县舜峰镇西街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万容达舜市场开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果。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4367.65元(包括:1、支付住宿费、水电费、洗涤费合计160310元;2、案件受理费1753元;3、执行费2304.6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 宏审 判 员  罗明勇审 判 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送姣书 记 员  陈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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