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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1、杨占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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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2133号
  • 案件名称

    韦某1、杨占超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韦某1;杨占超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韦某1,女,2017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儿童,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理人:韦某2,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占超,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1与被执行人杨占超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抚养费66621.39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占超名下有存款7420元、有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有保险信息、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或证券权益;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及收益,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手续,但未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42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2133号申请执行人:韦某1,女,2017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儿童,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理人:韦某2,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杨占超,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1与被执行人杨占超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抚养费66621.39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调查,被执行人杨占超名下有存款7420元、有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有保险信息、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或证券权益;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保险及收益,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手续,但未实际扣押;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42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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