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德喜、蒋丽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抚摩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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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保134号案件名称
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袁德喜、蒋丽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抚摩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德喜;蒋丽方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保134号申请人: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围庵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杰,男,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德喜,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申请人:蒋丽方,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袁德喜、蒋丽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德喜、蒋丽方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J×××××号揽胜4999CC越野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袁德喜、蒋丽方名下所有的价值在32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湘J×××××号越野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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