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州、付国钿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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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453号案件名称
王福州、付国钿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福州;付国钿;付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453号申请人:王福州,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付国钿(曾用名付国田),男,197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申请人:付琳,女,199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王福州与付国钿、付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州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国钿在中国农业银行、付琳在山东郯城汉源村镇银行及招商银行的存款共计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国钿在中国农业银行、付琳在山东郯城汉源村镇银行及招商银行的存款共计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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