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东升、李权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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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71号之三案件名称
谷东升、李权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谷东升;李权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谷东升,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权有,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谷东升与被执行人李权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东升于2021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0元、律师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167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公积金,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6.34元,现已发放至申请人名下。再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维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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