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盛秋、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2021)浙0304执34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04执34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金盛秋、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金盛秋;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4执3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6489333D。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被执行人:金盛秋,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盛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信用卡透支本金16336.9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丕林 审判员俞君阳 审判员叶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蔡上添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