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龙生、夏良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21执恢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恢85号案件名称
邹龙生、夏良幼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邹龙生;夏良幼;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21执恢85号本院已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龙生、夏良幼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 下一篇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