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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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案件名称
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何向阳;陈昭羽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原告:陈昭羽,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何向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陈昭羽与被告何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昭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昭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昭羽承担。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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