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61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6197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志瑛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197号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祁世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志瑛,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6197号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23层。法定代表人:祁世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利,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志瑛,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志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