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义芳、莫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30执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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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30执295号案件名称
覃义芳、莫泽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覃义芳;莫泽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30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覃义芳,女,汉族,1988年5月30日出生,住平乐县。被执行人:莫泽辉,男,汉族,1991年01月29日生,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义芳与被执行人莫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后,对被执行人莫泽辉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及线下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又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莫泽辉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覃义芳于2021年9月1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30执29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丹审判员 杨宗海审判员周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松 求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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