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敏与郭涵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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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334号案件名称
姜敏与郭涵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敏;郭涵涛;上海琦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334号原告:姜敏,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涵涛,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第三人:上海琦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XXX号XXX幢XXX层3101-1。法定代表人:郭涵涛。原告姜敏与被告郭涵涛,第三人上海琦金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原告姜敏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侃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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