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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兴忠、肖红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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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986号
  • 案件名称

    肖兴忠、肖红明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肖兴忠;肖红明;李富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986号申请执行人:肖兴忠,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仡佬族,居民,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新坝**。申请执行人:肖红明,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仡佬族,居民,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新坝****。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忠,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仡佬族,居民,,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新坝**被执行人:李富龙,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阴平镇双寨村****。本院在执行肖兴忠、肖红明与李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肖兴忠、肖红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富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李富龙仍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富龙银行卡上总金额不足300元,同时被本院扣划254.64元,李富龙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富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肖兴忠、肖红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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