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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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3180号案件名称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3180号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四楼。法定代表人:蒋棠,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启斌,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范宏甫。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晓倩书 记 员 陈游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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