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410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41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山建设有限公司;陈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4100号之一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320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朱夏墅新312国道武宜大桥旁。法定代表人:李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铉,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78213639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旅游度假区尚水路1号168。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江苏新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TAQT64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空港二村商业1幢330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陈平,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山建设有限公司、陈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山建设有限公司、陈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7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璐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