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超、樊玉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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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275号案件名称
王心超、樊玉令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心超;樊玉令;王洪轻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王心超,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樊玉令,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生,现住新乡市延津县。被执行人:王洪轻,女,汉族,1969年5月4日生,现住滑县。王心超与樊玉令、王洪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樊玉令、王洪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心超粮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心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樊玉令、王洪轻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心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二、2021年5月31日、6月1日、8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商业保险已经另案处置2、被执行人樊玉令名下有多辆车的登记信息,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大多已经报废,只要求查封豫G×××××和豫G×××××两辆,其余暂不要求查封。三、2021年9月2日,本案执行员联系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4月27日、5月11日、6月9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滑县国土自然资源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后又委托延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33万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33万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 森 彪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杨 建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冉令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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