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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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813号案件名称
刘东、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东;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813号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刘东: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与被执行人刘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立即一次性支付货款730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东送达立案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刘东财付通账户存款7380元至本院账户,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7330元发放给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国华食品批零商店。故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刘东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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