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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雄、刘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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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8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文雄、刘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文雄;刘中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雄。被执行人:刘中华。申请执行人李文雄与被执行人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中华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刘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向被执行人刘中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刘中华有少量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8月28日依法冻结了刘中华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依法对刘中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工商登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2660元、执行费9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7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军审 判 员  全解军审 判 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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