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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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财保1878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01财保1878号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西郊路边。 经营者:靳清航,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光鹏。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为3706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手续。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就此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为3706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手续。 案件申请费2373元由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鑫航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地里拜·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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