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廖智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5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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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50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廖智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廖智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燕泉南路66号13楼。负责人:贺振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智芳,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廖智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智芳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廖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二、2021年9月,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廖智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廖智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5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廖智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截止2021年9月24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817.28元,执行到位10012.43元,尚有31804.8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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