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乃杰、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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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160号案件名称
齐乃杰、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齐乃杰;杨大江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乃杰,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齐乃杰因与被上诉人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乃杰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齐乃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齐乃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9.6元,减半收取1,739.8元,由齐乃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9.20元,减半收取3,479.60元,由齐乃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辉审判员 杨娜审判员 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依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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