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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乃杰、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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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160号
  • 案件名称

    齐乃杰、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齐乃杰;杨大江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乃杰,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上诉人齐乃杰因与被上诉人杨大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乃杰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齐乃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齐乃杰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9.6元,减半收取1,739.8元,由齐乃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59.20元,减半收取3,479.60元,由齐乃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辉审判员    杨娜审判员    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依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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