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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兵分、邱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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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613号
  • 案件名称

    邱兵分、邱建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邱兵分;邱建新;涟源市湄江镇龙安煤矿;肖春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613号申请执行人:邱兵分,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卫华,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邱建新,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龙安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合伙事务执行人:邱望雄,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肖春枚,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兵分与被执行人邱建新、肖春枚、涟源市湄江镇龙安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8)湘138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恢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庆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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