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9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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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9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红波;李苗青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办事处长家山社区皂果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汪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沅澧大道西89号。法定代表人:吴红波。被执行人:吴红波,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李苗青,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红波、李苗青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92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湖南艾德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吴红波、李苗青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常德市燧人基业典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银军书 记 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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