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通用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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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62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通用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通用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张朝德;刘建英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0590181761,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22号新闻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勇,行长。被执行人:济宁通用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149XC,住所地济宁市三里营。法定代表人:张朝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524B,住所地济南市玉函路27号。法定代表人:谭方峰,经理。被执行人:张朝德,男性,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刘建英,女性,196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通用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张朝德、刘建英其他案由一案,(2014)济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3、不动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闫 飞审判员 宋 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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