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春辉、彭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5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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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5888号案件名称
谭春辉、彭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谭春辉;彭云;谭清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5888号原告:谭春辉,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云,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玉,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清理,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谭春辉与被告彭云、谭清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谭春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春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易 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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