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敬、李学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恢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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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恢566号案件名称
李碧敬、李学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刚;李碧敬;李学智;巩全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巩全才,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刚,男,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碧敬,女,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学智,男,1970年2月4日生,汉族,住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全才与被执行人李刚、李碧敬、李学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125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8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未按该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娟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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