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谭某1等与谭永明、黄春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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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69号案件名称
张某、谭某1等与谭永明、黄春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谭某1;谭某2;谭永明;黄春辉;谭凯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69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1,女,201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系原告张某之女。原告:谭某2,女,201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系原告张某之女。原告谭某1、谭某2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谭永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黄春辉,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谭凯,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与被告谭永明、黄春辉、谭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永明、黄春辉、谭凯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62元,减半收取计2344.3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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