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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谭某1等与谭永明、黄春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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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69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谭某1等与谭永明、黄春辉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谭某1;谭某2;谭永明;黄春辉;谭凯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69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勿平,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1,女,201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系原告张某之女。原告:谭某2,女,201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系原告张某之女。原告谭某1、谭某2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谭永明,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黄春辉,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谭凯,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与被告谭永明、黄春辉、谭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永明、黄春辉、谭凯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谭某1、谭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8.62元,减半收取计2344.3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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