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蔡春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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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494号案件名称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蔡春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蔡春明;刘炎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494号申请人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法定代表人:谭勃,该场场长。被执行人蔡春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绥宁县。被执行人刘炎杰,男,1996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绥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刘炎杰、蔡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刘炎杰于2021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了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堡子岭国有林场与被执行人刘炎杰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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